交通事故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,發生重大事故,受重傷,死亡,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
哈爾濱律師了解交通事故的Z組成部分
一、主體要件: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。即使年滿16歲,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。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,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和非交通運輸的人都可以構成這個罪行的主體。
二、在主觀要件上本罪主觀表現為過失,包括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。交通事故罪是過失犯罪的罪名,主觀上只有過失,行為者主觀上有故意的話,不是種犯罪,而是相應地構成其他故意犯罪,在處罰方面也比這種犯罪嚴重得多。
三、在客體要件上,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。
四、客觀要素。本罪客觀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發生重大事故,造成重傷、死亡或公私財產損失。由此可見,本罪的客觀性由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因素構成
1、必須在交通運輸中開展交通運輸管理違規行為。
2.必須發生重大事故,造成嚴重傷害、死亡或嚴重損害公私財產的嚴重后果。
3、嚴重后果應由違規行為引起,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
4、違反規章制度,造成重傷、死亡或公私財產嚴重損失的行為,應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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